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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監獄工作是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嚴格、科學、文明、規范管理。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罪犯違規違紀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隨著獄務公開工作的不斷深入,罪犯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強化監獄執法證據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有的監獄民警,特別是在管教工作第一線,在一些具體的管理工作中,存在證據意識還不強,收集不善,保管不力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監獄的公正文明執法水平的提高。
(一)民警證據意識不強。所謂證據意識是指監獄民警在罪犯的教育管理過程中,對罪犯日常的積極或消極的言行表現事實進行收集和運用的重視程度和自覺性。在執法過程中,監獄民警每日真正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對罪犯的管理和教育。可是,恰恰在這日常大量的教育活動中,一線民警往往缺少對證據的收集和運用的意識,故而使得日常教育罪犯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有時因某些民警主觀、武斷、不注重運用證據或無證據地教育罪犯,致使出現個別罪犯不服而產生對立、對抗甚至鋌而走險的現象。這對于監獄執行刑罰與改造罪犯的工作極為不利,更與懲罰與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不相適應。
(二)證據收集工作不善。由于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證據意識還比較薄弱,僅憑經驗或習慣執法,在對罪犯的處理過程中,重視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證據,有的民警還不清楚哪些證據是對定案有用的、是必須收集到的,哪些材料是無傷大雅的、是不需要刻意去弄清楚的。最后,有用的、能夠派上用場的卻很少,該收集的證據沒有收集到,沒有用的材料卻收集了不少。在制作法律文書過程中,如果不注意使用正確的筆錄或者筆錄出錯, 詢問筆錄將不同程度較少其法律效力。
(三)相關保障措施不足。有些民警在執法過程中不注意及時固定證據,對罪犯處理結束后,沒有及時將有關的證據和證據入卷保存,造成了一些材料和證據的散失。另外,有的單位只重視紙質的材料,而忽視照片、錄音、影像等資料的存取保存,沒有配備錄音筆,照相機等科技設備,相關保障措施不足。
(四)檢查考核工作不力。證據的收集,其目的在于發揮證據的作用,讓證據變為監獄對罪犯實施刑事獎懲和行政獎懲以及教育和矯治罪犯的有力武器。監獄在檢查考核工作中,往往只重視民警的罪犯的管理和處罰,忽視了對證據的收集是否充足、有效的檢查,檢查考核工作不到位。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實行法律監督,但從當前看,檢察機關的監督不嚴,監督不力或難以面面俱到,最終檢察監督變成了事后監督,意義不大。